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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帮忙卸石材被砸伤好心帮忙算劳动关系容易

2021-05-26 16:25:45  菏泽汽车网

东快讯(黄妍通讯员王丹婷林腾龙)老汉看望打工的儿子顺手帮忙,不料却因此受了伤。近日,永安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纠纷,依法让老汉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去年8月,老郭(化名)到永安某石材店去看望在该处打工的儿子小郭,恰逢当时该店运来一车石材,因人手紧缺,该店的管理人员赵某就请老郭帮忙卸石材,并答应卸完货后给付工钱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于是,老郭便与赵强、儿子小郭及一名搬运工一起卸货。谁知,石材卸到将近一半时,边上的石材突然倒下,砸伤老郭的左小腿。经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老郭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庭审过程中,原告老郭说:我被管理人员赵某叫去帮忙卸货,并得到卸完货付80元工资的承诺,所以我和他之间应属于临时雇佣关系,而我是在提供劳务时左小腿受伤的,该店应承担赔偿。

但被告石材店业主刘某却不这么认为:双方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帮工关系。我并没有承诺支付工资给老郭,老郭到我店里是主动帮忙的,并且是因意外事件受伤,双方均无过错,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经审理,该院认为,因被告始终不承认有支付工资给原告,故原告帮忙卸运货物的行为,构成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而原告无偿帮被告卸货,在卸货过程中,被告未明确表示拒绝,其是实际受益人,所以双方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但因原告在从事卸运石板材工作过程中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过失,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最终,该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567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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