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举证困难的主要表现拳
2020-04-29 07:00:56 菏泽汽车网
离婚损害赔偿无错误方举证困难的主要表现
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离婚无错误方举证相对比较困难,甚至还要冒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有时即使取得了证据
,因证据情势或者渠道存在问题,会被当作非法证据,很难被法院认定。
离婚损害赔偿无错误方举证困难的主要表现
而造成无过错方举证现状的缘由,根据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来说,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案件中 ,普遍存在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缺少充分的证据支持。再如 ,在以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法定事由请求赔偿时 ,其举证相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举证更加困难 ,重婚中的后1婚姻若为登记婚 ,其举证当然较为容易 ,但倘若是事实婚姻 ,则其举证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面临相同难题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困难在于 ,过错方与他人同居并非都采取公开的形式 ,更多的时候采用秘密同居方式 ,无错误方很难知晓与发现 ,无法获得证据 ,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通过跟踪、偷拍、捉奸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 ,则可能由于其证据的合法性上存在争议 ,终究会导致无错误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 。
排除离婚损害赔偿中无过错方举证进程中出现的非法证据问题
婚姻的特殊性也是造成离婚损害赔偿中无错误方举证难的因素之一。由于离婚损害赔偿涉及的对象是婚姻双方当事人 ,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婚姻的隐私性。即在权利主体上属于个人的,在内容上是对抗外界的非法侵扰,在客体上为不愿公然的个人信息或秘密。夫妻生活属于个人生活,是双方的隐私,任何人不得随便干涉,否则就是侵犯隐私权。
其次,由于错误方的行为具有相对的隐蔽性,过错方有重婚或者是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一般都是极其隐蔽的,无过错方很难获得证据对其行动加以证明。
最后,由于无过错方与错误方之间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无过错方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对过错方一般采取忍让的态度,加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他人的婚姻问题也通常认为是他人的家事而采取不予以干涉的态度。美满的婚姻是令人向往的,因此人们都会尽全力去维持。婚姻是维系全部家庭,整个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也正由于婚姻的这种特殊性使得无过错方在举证的道路上步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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