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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清理常态化美食

2021-01-02 05:55:10  菏泽汽车网

核心提示:在4月2 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该土地上种植的树木不允许移栽和砍伐;如果需要移栽和砍伐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给出建议:要继续完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的常态化机制。

有学者表示,我们国家的司法解释,不能有效地解决相互间的冲突和矛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没有建立一种清除不适当法律法规的长效机制。

运动式的司法解释清理活动,越来越为学界所诟病。学界呼吁,司法解释清理常态化,以维护法制统一。

相互矛盾、互相打架

一大批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后,摆在整个国家司法体制面前的是,下一步该怎么办?

在4月2 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给出建议:要继续完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的常态化机制。

法工委是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提出这个建议的。根据这个报告,最高法院和高检院为期近两年时间的最大一次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已经完成,这次集中清理,共有75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被废止,约占这些规范性文件的18%。

法工委表示,法律修改后,应当依据新的法律规定,及时对已有司法解释进行清理。 将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形成根据法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新情况、新要求及时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机制。

司法解释,其积极作用非常明显:因为各地具体情况相差过大,有些时候,法律只得做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到各种案件适用时,有待最高法院、高检院做出司法解释。

这也是人大将司法解释制定的权力,授予 两高 的原因打包下来出售。授权 两高 的初衷是好的,但在不长的司法解释制定史中,最高法、高检院的司法解释,出现相互矛盾,甚至互相打架的情况,亦并不少见。

以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为例。上一次刑诉法修订,还是在1996年,此后,最高法、高检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公安部等部门,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各规定的部分条款,莫衷一是。

直到1998年1月19日,也即当时的新刑诉法实施一周年后,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才真正明确界定了各部门之间的管辖权问题。

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总能引发媒体关注,并很快得到修正、清理,源于其特殊的法律性质:直接关系到人权与正义,任何一点差错,都可能牵涉冤假错案。

但更多的司法解释,因不那么经常适用,以及即便适用也可能最终以调解结案,难以得到舆论足够的关注。

2007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孔令人在分组审议两院报告时就指出,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应该尽快清理。

孔令人说,50多年来,我国先后出台过很多司法解释,有些适用时限,并不明确,在现实中,有些司法解释已经不能再用,但一些法官,为了一己之私,故意又拿出来用,这么多的司法解释中,哪些可以用,哪些不能用,应该搞清楚,并进行公示。

一年后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再次提及司法解释清理的问题。周光权称,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刑事司法解释,可能和刑法的规定相冲突,在实践中带来很多困惑,需要及时修改或者清理。

只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没有启动相关程序,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清理、修改不合理的刑事司法解释。 周光权说。

缘起于法律体系形成

其实,无论是最高法院,还是高检院,一直在做司法解释清理的工作。

比如,为了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 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体例样式、对外公布、清理与编纂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之后,在世纪之交的2000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对一些旧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根据广州的报道,这一阶段的司法解释清理,主要是因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

报道称,近一段时期以来(即2000年前后),我国有条理、有步骤地加紧清理了司法解释,截至2011年11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已清理司法解释1200余件(次),决定废止司法解释的目录清单,也择期公布。

在2004年时,最高法院又有过一次司法解释清理活动。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介绍,当时,中国法院主要清理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解释,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007年物权法通过的一波司法解释清理,则与物权法即将施行有关。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称,要在物权法施行前,清理以前的司法解释,废止与物权法不符的司法解释及有关文件。

从这一系列断裂性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可以看出,新世纪以来,中国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并非无所作为,但每次工作的推动,都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本社了解到,即便是此次司法解释集中清理,也与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关。早在2010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表示,将督促 两高 对2005年以前制定的司法解释,进行集中清理。

一篇来自法制的报道称,正是为了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制定的司法解释进行逐件审查研究,并督促 两高 对2005年以前制定的司法解释进行集中清理。

这一次司法解释集中清理,一直延续了下来,直至此次常委会上,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报告的作出。2011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的一段讲话,或能解释缘何此次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延续了好几年。

说,开展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重要后续工作,明年8月底前(即2012年8月底),完成全部清理任务后,要及时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司法解释目录向社会公布。

同样在为此次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奋斗的,还有高检院。根据新华社的报道,近两年时间里, 两高 已分三批单独或者联合发布了废止相关司法解释的决定。

根据报告,最高法院梳理出单独和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51件,纳入清理范围的有1600件,其中确定废止715件,修改1 2件,保留75 件;最高检察院梳理出1000余件,纳入清理范围的有452件,其中确定废止102件,修改55件,保留221件,另外还有74件文件转由其他主办部门进行清理。

设专门机构

管理协调司法解释

只是,运动式的司法解释清理活动,越来越为学界所诟病。学界呼吁,司法解释清理常态化,以维护法制统一。

已逝宪法学家蔡定剑就曾表示,为什么我们国家的司法解释清理,不能有效地解决相互间的冲突和矛盾,现实中 法律打架 的事,不断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没有建立一种清除不适当法律法规的长效机制。

蔡定剑提及,不适宜的法律法规,不能靠运动式的清理,也不能仅靠政府机关 自我革命 的方式解决,这样的法律法规中的问题,是难以清理出来,也难以清理干净的。

对于何为最有效的清理机制,蔡定剑称,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给那些法律法规的受害者以状告 不法之法 的权利,让公民实时成为不当法规的监督者,这当然比官员夜以继日地清理法律法规更为有效。

本社了解到,在中国的人大制度系统中,实际上原本就有司法解释备案审查机制的。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表示, 但备案与批准不同,备案不影响该条文的生效 。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也赞同加强人大系统对司法解释的审查。 法律本身没有变,但是司法解释变了,司法解释一变,司法实践就跟着变,在实际司法判决中,就会影响到老百姓。 杨小军说, 为此,加强审查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审查与监督工作,正成为社会上下的共识。2007年 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明确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扩大了司法解释的来源,规定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

此后,2011年5月底,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指出,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管理协调,努力提高司法解释质量,要及时清理司法解释以及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更好地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

去年,有友建议最高法院应该定期清理一批过期司法解释时,最高法院还在其官方站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先后单独废止了7批司法解释,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废止了两批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称,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大力推进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并成立了院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完成这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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