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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惠评论应积极推动环境损害认定及赔偿

2020-09-16 14:06:10  菏泽汽车网

评论:应积极推动环境损害认定及赔偿

按照权利本位设计的权利制度,允许人们享有无义务的自然权利。环保法去年同期为245,239辆;前5个月累计销量1,029,188辆的规定就是这样,污染受害者既可以直接要求污染者赔偿,也可以要求环保行政部门处理,当然也可以完全放弃索求权而自己承担损失。但是,实际上在我国污染受害者放弃追索,大部分并不是心甘情愿地自主放弃,而是迫不得已的结果。  利益受到侵犯而经常采取“自愿或者主动放弃追索”者多是经济收入低下的弱势群体。在目前环境科学知识尚未普及、污染致害影响一时难以确认和明确,存在信息不对称,社会法律意识比较低下和法治氛围较为缺乏的情形下,依据各种成本的投入判断,选择忍气吞声对一些污染受害者可能更节省些。因而受害者有理有损失也常常得不到可能的自力救济和应有的公力救济。  公众尤其是生活在污染源周边的公众,都在不知不觉地受到环境污染的影响、危害和损害,人们对有无不利后果以及后果有多大、多长时间显现出来,多远距离不受伤害,通过水体、气体、饮食还是下风向以及与其他当地因素的结合等,都很难确切得出结论。尤其是不能立竿见影地看到损害后果,甚至无法看见污染致害源,对那些生存环境、环保机理、生理机理与身体健康、农作物无损和生态正常之间的关系尚未搞清楚的前沿问题,更是知之甚少。如不少职业病的致害剂量和致害时间问题,随着危害的逐渐显现和环保研究的深入,认识仍在不断变化。  虽说损害和赔偿数额是民事领域的问题,但在环境保护领域,实际上存在很大的不公平现象。首先是污染者与受害者之间地位不平等。在实践中,个体公民常常受到来自大企业法人的污染危害,虽然从法律上讲当事人地位平等,但弱势群体处于不利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协商很难进行。在污染事件中,受害者被挡在门外,甚至被轰出去的现象各地并不鲜见。其次是民事活动原则难以起到应有之义。以一定科技为依托的现代生产企业,就其经济地位、科技水平和对污染后果的估计来说,在相关信息的了解程度上处于明显优势地位。相对应的是,外围偏僻村庄的村民处于劣势地位。如有些地方的农民对污染一无所知,甚至乐观地认为企业的污水能免费浇地,可以带来交通便利和当地的经济繁荣等。一旦企业不承担社会,就没法实现公平,更难存在等价的利益保护(有的污染因污染物性质原因很长时间后才能显现,证据更难获得)。  作为“权利的庇护者”的司法,讲求的是被动性和中立性,所谓“不告不理”;而行政讲求的是运行的主动性,积极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生活。在面对各种社会矛盾时,行政的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因为行政代表国家,关心行政目标和效率。因而,污染受害者一旦请求处理,环保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或者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运作。只不过这种处理是一种调解而已,双方当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不具备司法强制性,也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性。新近制定或者修改的环保要素法规要求也是顺应了这一现实需要。适用调解的,继续一脉相承。  当今,建设法治社会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是人们向往的理性、成熟,人人依法办事的公平社会。我国处于法治社会的初期,权利本位制度尚未成型,需要培育。在环境保护这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对于公众的受损害和咨询,就要从民法领域和环保法领域以及两者的结合上依法给予帮助。正因为如此,在各地污染事件不断发生和社会法制意识不健全的国情下,环保部门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宣传相关适用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环保知识,使群众对污染有一个总体、全面的认识,以便主动决定自身居住和行动的取舍。在环保行政和刑事之外,所发生的一切民事都是群众自己的事。群众可以对污染及损失数额与污染者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行政机关请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充分行使其权利。  第二,依群众自愿,由环保部门进行调解。目前环保领域所发生的很多问题都很前沿,有的需要专业机构来鉴定,如污水漫灌果园与果园损失之间的关系就要由相关部门通过实验来断定。比较而言,环保部门经验相对丰富一些,一般能较快且较为合理地解决问题,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尽早消除不确定性,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而法院的办案力量可用在重大问题的解决上。  第三,在诉讼、仲裁、行政处理或者其他部门调解的环保事件中,环保部门要依法帮助受害者,提供信息、法律和证据支持等。即使污染受害者不愿意通过环保部门来处理纠纷和赔偿数额,环保部门也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因为环保部门较多地掌握着污染物的性质和污染主体守法记录等,又具有一定的检测和管理能力,能提供一般人无法得到的法律支持、证据和数据。  总之,在目前环境科学知识尚未普及、污染致害影响一时难以确认和明确,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比较低下和社会法治氛围较为缺乏的情形下,由群众有意识地、主动地、依法合理地维护和要求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恐怕不太现实。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但其所要求的种种条件目前尚不具备和成熟。因而,在污染事件处理中,仍然需要各级环保部门积极作为,为建立和完善法治社会,更好地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创造条件。  作者张武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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