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环罚201621号生存
2020-05-12 20:29:15 菏泽汽车网
六盘水环罚【2016】21号
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罚[2016]21号六盘水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 法定代表人:高正模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滥坝镇法都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6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厂区外靠近河岸处堆放弃土和混凝土废料,堆放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废料受雨水冲刷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2月26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摄像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2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16年12月30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六盘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罚告[2016]21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处罚的,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万元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贵州银行六盘水凉都支行 地址:钟山区钟山西路37号 户名:六盘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帐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或者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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