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周小明信托主业清晰资产配置方式多样覆盖

2022-04-22 14:57:36  菏泽汽车网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

和讯消息 2011年8月5日,由中国非银部指导,中国信托业协会和和讯联合主办的2011年和讯信托业系列沙龙之“清华夜话——信托司法实践专题”在紫光国际交流中心举行。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在发言中指出,信托业主营业务结构清晰,资产配置方式多样,他同时表示,代理法中的代理关系非常脆弱,不宜用于委托理财。

以下是发言实录:

周小明:回应宪明的问题,我谈两点看法:

第一,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即信托业务在法律结构上是清晰的,造成很多人糊涂的原因在于,信托跨市场配置资产的方式,即信托资产运用方式的多样性。

《信托法》所支撑的信托业务结构与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相比,法律界限界限是非晰的,各自运用不同的法律结构,实现各自的功能。说信托公司的定位还不清晰,可能是由于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太多,很多人就把自己弄糊涂了,既可以做融资,又可以做投资,主业是不是就不清晰了?实际上信托公司的主业和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属于两个问题,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是在信托主业确定的前提下如何实现信托功能的问题,并涉及主业形态问题,采取何种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取决于信托公司自身能力和经营定位;而主业是法律结构决定的业务形态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信托公司的主业是很清晰的,即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主业的盈利模式也很清晰,就是信托报酬。

第二,资产管理的制度安排。在目前的法律体系里,为做资产管理提供了四种制度安排:一是委托代理,二是有限合伙,三是投资公司,四是信托。前三者在主体上是没有准入要求的,代理、有限合伙和投资公司没有特别监管要求,也没有特别的准入要求,实际上不受监管。但唯独从事经营信托业务是有准入要求的,做资产管理未必需要采取信托的形式,但要采取信托的形式,要经营信托业务必须要有资格,要经过监管部门的准入同意。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我个人一直认为用代理的法律结构,将大家的钱集合起来做集合管理,在代理法上是站不住脚的,银行的理财计划、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用代理法做支撑,均有法律问题,因为代理关系非常脆弱,双方都可以随时撤销,难以支撑资产管理所需要的稳定性,换句话说,用代理关系从事资产管理,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只要你长时间的低头 【独家稿件声明】凡注明“和讯”来源之作品(文字、图片、图表),未经和讯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载。如需转载,请与联系;经许可后转载务必请注明出处,并添加源链接,违者本将依法追究。

草珊瑚含片教师常备用药
友情链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