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強險條款介紹
2019-10-29 04:49:39 菏泽汽车网
最新交强险条款介绍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汽车数量逐年增加,投保交强险的人数也随之增多在购买交强险时,很多车主对交强险的条款较为感兴趣,下面将介绍最新交强险条款,希望对广大车主有所帮助
最新交强险条款之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强迫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迫保险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最新交强险条款之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依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的赔偿限额其中无的赔偿限额分为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安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安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致使残疾、器官功能障碍
,或者致使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最新交强险条款之保险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进程中产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损害赔偿,保险人依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以下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时,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公道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最新交强险条款之追偿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4)之一的情形下产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的,保险人在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获得驾驶资历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提示:在最新交强险条款中,概述了交强险的定义,保险、追偿等规定,车主需要详细了解在进行交强险投保时,车主需要填写交强险保单,以作为投保的一种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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