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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阜宁县环保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20-08-23 06:13:57  菏泽汽车网

阜宁县环保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机关,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局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二条 法制督查科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第三条 法制督查科可以聘请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律师名,报局班子批准后聘请为法律顾问。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为1年,期满可以续聘。聘请的法律顾问退休或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的,不再担任法律顾问。第五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或相当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三)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四)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第六条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范围:法律顾问对我局以下事项履行服务职责:(一)对重大行政决策议案提供合法性、可行性及实施决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问题研究、论证、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五)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六)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七)协助处理、化解群体性、突发性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八)我局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及其他工作事项皇马7号俱乐部历史上攻破巴萨球门最多的球员。36轮打入18球。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应邀列席我局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二)出具法律意见;(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四)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凭本机关介绍信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以局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我局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局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我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第九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我局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第十条法律顾问室承办我局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法律顾问分别办理。第十一条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我局经费预算予以保障。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临时聘请专家或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第十二条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督查科报请局班子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三)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三条本规则由法制督查科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完善创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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